警视在线山东讯:据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21日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泰安东平“9·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调查报告显示,该事故是一起因车辆驾驶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事发现场大量人员聚集,造成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4年9月3日7时26分,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须昌路佛山中学门口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1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92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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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3日7时19分,孟宪全驾驶鲁J00202D大型普通客车(车上仅驾驶人1人,处于空载状态)由北向南行至须昌路佛山中学大门北侧非机动车道内停车,卸下一同到达此地的鲁J00828D大型普通客车上的桌子、宣传牌等物品,准备开展定制公交接送学生服务宣传。
在此前后,按照佛山中学通知的8时报到要求,六年级学生和家长在学校门口附近陆续聚集并沿学校划定的黄色地标线排队等候入校。7时26分,孟宪全驾驶车辆离开时,车辆突然冲向南偏西方向,造成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内的11人死亡(6名家长、5名六年级学生)、13人受伤(5名家长、8名六年级学生)。直接原因孟宪全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发时学校门口北侧有大量学生和家长聚集,加重了事故后果。直接原因分析:驾驶人驾驶肇事车辆短时间临时停车时,不按规范操作,停车时车身不正,未回正方向盘,习惯性在不把挡位从驱动挡切换至空挡、不关闭点火开关的情况下,仅拉起驻车制动(手刹);驾驶肇事车辆起步时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而是在挡位处于前进挡(D挡)的情况下,未踩制动踏板,直接踩下加速踏板并松开驻车制动(手刹);驾驶人对肇事车辆不熟悉,事发时为今年第一次驾驶该车,在不同车辆之间切换驾驶,紧急情况下因常年驾驶习惯引起的应急惯性,致使操作不当。上述原因导致车辆持续加速向南偏西方向冲出,发生事故。事发时学校门口北侧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内大量六年级学生和家长聚集排队等待进校,加重了事故后果。
(一)东原公司1.违规运输经营。2018年10月10日至12月20日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协议2023年12月24日到期后至事故发生时未按照规定重新签订并继续经营;肇事车辆到佛山中学的线路未进行备案。
2.安全管理混乱。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对长期存在的道路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督促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辆动态监控岗位长期无人值守。
3.教育培训缺位。肇事司机安全意识薄弱,前方非机动车道停泊的大型普通客车未离开和周边大量人员聚集,在未确保安全前提下驾车驶离;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并纠正肇事司机长期存在的未按规定驻车、未按规范驶离、未规范系挂安全带等习惯性违章操作行为;日常培训操作性、针对性不强,未根据公司岗位特点开展培训,驾驶员更换新的客运车辆、客运线路后岗前培训缺失,未进行跟车实习。
4.应急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组织肇事司机参加事故应急预案教育、培训和演练,导致肇事司机不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未针对应急预案辨识的风险因素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事故发生后未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二)东平县佛山中学 1.风险管控措施不得力。贯彻上级关于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要求不力,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化解学生上下学重点时段人员聚集风险,在大量六年级学生及家长在校门口聚集排队等待入校的情况下,未及时引导入校,未及时采取有效分散措施,加重了事故后果。
2.开学准备工作不充分。未按规定制定详细的开学方案,开学前全要素自查不认真;对六年级新生入校报到安排部署工作不细致、措施不得力,通知学生及家长在校门口允许机动车临时停靠的非机动车道内排队等候入校,存在交通事故风险;六年级学生和家长等候入校期间校门口区域内警戒守护工作缺失。
3.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安排分管副校长牵头落实“护学岗”制度;未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管理干部,仅安排4名教师作为兼职安全管理干部;事发前,学校实有在校师生近4000名,专职保安人员配备数量不足。
(三)交通运输部门1.东平县交通运输局。未认真开展公交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疏于管理,以延期换证方式违规为东原公司办理《道路经营运输许可证》;与东原公司特许经营协议到期后未重新签订。执法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东原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未对东原公司实施执法检查和立案处罚。未认真开展投诉举报核查工作,对东原公司长期反复出现跨线行驶等问题查处不力。
2.泰安市交通运输局。疏于管理,未有效指导督促东平县交通运输局履行公交企业安全监管职责,对东平县交通运输局存在的履行公交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职责不到位等问题失察。
(四)教育部门1.东平县教育和体育局。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不到位,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秋季开学工作安排部署不力,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秋季开学检查,未认真组织专业力量对学校开学前全要素自查整改情况逐一进行验收;疏于管理,未有效指导督促佛山中学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对佛山中学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失察。
2.泰安市教育局。疏于管理,未有效指导督促东平县教育和体育局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对东平县教育和体育局存在的履行学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职责不到位等问题失察。
(五)公安部门1.东平县公安局。履行学校安全相关工作职责不到位。落实固定勤务执勤不到位,未按有关规定安排警力参加固定勤务执勤工作,现场执勤民警在六年级学生未进入校园前离开执勤岗位。未认真开展佛山中学校园周边安全检查,未及时通报校园及周边治安安全情况。未按规定在佛山中学门口设置限速30Km/h的交通标识;“注意儿童”警告标志设置不规范,仅在交叉口出口位置(校门口下游)设置。
2.泰安市公安局。疏于管理,未有效指导督促东平县公安局履行学校安全相关工作职责,对东平县公安局存在的履行学校安全相关工作职责不到位等问题失察。
(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东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东原公司多次违规占道宣传、招揽乘车学生的行为,未及时纠正佛山中学校门口护栏阻碍人行道擅自占用道路的行为。
(七)地方党委、政府东平县委、县政府。对县交通运输局、教育和体育局、公安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未认真履行道路交通运输和学校安全相关工作职责指导督促不力。对事故有关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5人)
1.孟宪全,群众,东原公司肇事车辆(鲁J00202D)驾驶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4年9月4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8日被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赵方忠,中共党员,东原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4年9月8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王敬勇,群众,东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4年9月8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李渊甫,中共党员,东原公司副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4年9月8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1日被取保候审。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林锋,群众,东原公司副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4年9月8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被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人员是中共党员的,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具备作出党纪处分条件后,及时作出处理。对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27人)
1.东平县佛山中学(2人)
(1)张古国,中共党员,东平县佛山中学副校级干部,分管学校安全工作。部署佛山中学六年级学生入学工作不到位,未及时研判六年级学生和家长在学校门口聚集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2)潘国伟,中共党员,东平县佛山中学校长。履行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化解学生上下学重要时段人员聚集风险;落实“护学岗”制度不到位,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干部、专职保安人员。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2.交通运输部门(7人)(1)苏友金,中共党员,东平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副主任。对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管理不力,对东原公司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赵相辉,中共党员,东平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执法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东原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未对东原公司实施执法检查和立案处罚。未认真开展投诉举报核查工作,对东原公司长期反复出现跨线行驶等问题查处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李伟,中共党员,东平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主持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工作。对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过期监管不力,对东原公司安全检查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吴同坚,中共党员,东平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分管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大队。对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大队执法检查不到位、未认真开展投诉举报核查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孙常林,中共党员,东平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过期监管不力、对东原公司安全检查和执法检查不到位、未认真开展投诉举报核查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高峰,中共党员,泰安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挂城市交通科牌子)科长。未认真履行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职责,对东平县交通运输局存在的履行公交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职责不到位督促指导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7)乔立峰,中共党员,泰安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运输管理科(挂城市交通科牌子)。对分管科室未认真履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职责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3.教育部门(6人)
(1)刘顺华,中共党员,东平县教育和体育局教科研中心副科级干部,负责包保佛山中学。未认真组织专业力量对佛山中学开学前全要素自查整改情况逐一进行验收,未发现佛山中学安全工作管理不到位问题。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卢家山,中共党员,东平县教育和体育局副科级干部,分管基础教育工作。督促组织开展全县中小学秋季开学检查工作迟缓,对基础教育工作中存在的不细致、不认真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董在龙,中共党员,东平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成员、东平县教育服务发展中心主任,分管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不细致、不认真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贾圣华,中共党员,东平县教育和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未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部署方针政策。对基础教育、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佛山中学安全工作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5)王雪亭,中共党员,泰安市教育局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四级调研员。未有效指导督促东平县教育和体育局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对东平县教育和体育局存在的履行学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职责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6)朱宗操,中共党员,泰安市委教育工委委员,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学校安全工作,分管安全监督管理科。未按规定督促安全监督管理科履行职责,对安全监督管理科、东平县教育和体育局存在的履行工作职责不细致不认真等问题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4.公安部门(5人)
(1)宋超,中共党员,东平县公安局银山派出所所长、主持东平县公安局东平派出所工作。未认真开展佛山中学校园周边安全检查,未及时通报校园及周边治安安全情况。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姜景桥,中共党员,东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对佛山中学周边交通标识设置不到位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3)戚甫才,中共党员,东平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大队长。未严格落实固定勤务执勤要求,未安排2名民警参加固定勤务执勤。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4)李保华,中共党员,东平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经济侦查大队、交通警察大队。对经济侦查大队未按要求参加固定勤务执勤、交通警察大队在佛山中学周边交通标识设置不到位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5)孙延平,中共党员,泰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交通警察支队。指导督促东平县公安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职责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5.综合行政执法部门(2人)
(1)李栋,中共党员,东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履行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执法人员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占道经营、未及时纠正佛山中学校门口护栏阻碍人行道擅自占用道路等行为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2)周生军,中共党员,东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履行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6.地方党委政府(5人)
(1)米厚章,中共党员,东平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梯门镇党委书记,分管县交通运输局。督促县交通运输局履行公共交通企业行业主管职责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2)乔强,中共党员,东平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分管县教育和体育局。对县教育和体育局存在的履行工作职责不细致不认真等问题失察,督促县教育和体育局履行学校安全相关职责不到位。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3)史鑫,中共党员,东平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分管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县公安局履行学校安全相关职责不到位失察,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职责不到位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4)徐立勇,中共党员,东平县委副书记、县长。对县相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运输和学校安全相关工作职责不到位失察。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5)马焕军,中共党员,东平县委书记。指导督促县相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运输和学校安全相关工作职责不力。对上述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批评教育。
(三)行政处罚建议建议行政处罚的单位(1家)东原公司。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其他处理建议责成东平县委、县政府向泰安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泰安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编辑:诸葛丰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