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法院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2月21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侵害案件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限被申请人熊某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孩子送回申请人杨某住所;禁止熊某及其近亲属实施抢夺、藏匿子女或擅自将子女带离杨某现居住所等侵害杨某监护权的行为。
据悉,这是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以来,全省法院系统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发出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基本案情
杨某与熊某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未满2周岁的孩子小熊。在双方分居及起诉离婚期间,熊某多次通过暴力手段抢夺、藏匿小熊。杨某认为熊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自己作为母亲的监护权,还损害了小熊的身心健康,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熊某经法院依法传唤,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出席听证。
法院认为
法院审查后认为,杨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等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决定并向双方送达。(以上来源: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抢夺、藏匿孩子?淮阳区法院发出首例人格权侵害禁令!
近日(2月19日),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承办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发出本院首例人格权侵害禁令,并将裁定书及时送达村委会、妇联及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有效制止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案情回顾
张女士与李先生于2022年结婚,并于同年11月生育女儿小丽。后因夫妻矛盾,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但婚姻关系尚未解除。2024年1月,张女士强行将女儿小丽从李先生家中带走,并拒绝与李先生及相关部门联系,导致李先生自2024年1月起一直无法见到女儿。李先生多次向妇联和公安机关求助未果后,于2025年2月11日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法院审理
法院审查认为:小丽未满三周岁,尚属于幼年。申请人李先生与被申请人张女士作为小丽的父亲和母亲,对小丽具有平等的监护权,双方即使在处理婚姻问题时发生了矛盾,也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证明》显示,张女士于2024年1月将小丽强行从李先生家抱走;且李先生提供的证据也显示,多次与女儿小丽联系未果。
淮阳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张女士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抢夺、藏匿婚生女小丽;二、申请人李先生享有对小丽的监护、探望权。考虑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并结合本案的案情,法官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发出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告知书》。(内容来源: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藏匿孩子?天津法院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近日(1月24日),红桥法院对一起夫妻异地分居期间阻碍一方探望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侵害案件,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行为,有效保障双方当事人婚生子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阿珍与阿强结婚数年并育有一女小红(化名)。2024年10月10日,阿珍曾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阿强解除婚姻关系,后法院判决驳回阿珍诉请,现二人处于分居状态。
分居期间,阿珍反复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阿强,欲询问女儿的具体情况,阿强均未作出有效回应并将阿珍微信、电话拉黑。
阿珍认为阿强的行为已经完全影响了孩子的正常生活、严重侵害了自己作为母亲的监护权利,情急之下将阿强诉至红桥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自己享有的对婚生女小红的监护权。
法院审理
法院审查后认为,夫妻一方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人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该案中,阿珍与阿强同为小红的监护人,应平等地享有和承担对未成年人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红桥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被申请人阿强立即停止对申请人阿珍监护权的侵害。该份禁令发出后,承办人再次通过电话回访,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阿珍表示已经通过视频和女儿见过两次面;阿强则表示愿意服从裁定书内容,积极配合阿珍行使监护权。(以上内容来自:天津高法)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一千零一条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编辑:李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