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经办人”出具欠条,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来源:警视在线 作者: 时间:2025/4/10 14:39:41

在买卖交易中,向债权人出具欠条的仅是受托办事的“经办人”,债权人能否要求该“经办人”承担付款责任呢?

【案情】

2022年8月至10月期间,李某委托张某在某混凝土公司处购买混凝土。张某接受委托后,联系某混凝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吕某将不同型号的混凝土送往工地,并向某混凝土公司出具欠条,确认尚欠货款26万余元。后张某通过现金及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吕某支付部分货款,在吕某继续催要剩余货款的过程中,张某将其受李某委托购买混凝土以及李某未向其支付混凝土货款的事实告知吕某。2024年10月,某混凝土公司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

张某辩称,拉走混凝土的人是李某,其只是中间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委托张某购买混凝土,李某和张某之间成立委托合同。从交易过程来看,张某以个人名义联系混凝土买卖业务,亦是个人通过现金或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货款,能够证实张某系以个人名义与某混凝土公司订立混凝土买卖合同,某混凝土公司对李某和张某之间的代理关系并不知情。在李某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即使张某向某混凝土公司披露了李某委托人的身份,某混凝土公司亦有权选择向张某主张权利。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向某混凝土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商事活动中,商事主体往往基于各种原因不愿出现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而是委托他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第三人对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也通常较难知晓。如果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付款义务,在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可以选择委托人履行合同债务,也可以选择受托人履行合同债务。第三人行使选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二是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三是受托人因委托人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四是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了委托人。

值得注意的是,选择权属于形成权。实践中,第三人的选择权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如果第三人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中的一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则意味着第三人已经行使了选择权,对于选择的相对人,第三人不得变更。即使判决生效后,第三人仍不能实现债权,该风险应由第三人自己承担,不能再以另一方为被告提起诉讼。

(来源: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作者:刘伟 周伟)

编辑:李连杰

警视在线

律师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