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月至2024年10月间,王某在某养生会所开足疗店,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组织、容留三名技师在足疗店从事卖淫活动。具体流程是王某在微信、QQ上招揽嫖客,嫖客上门后技师接待,收取的嫖资技师与王某对半分,王某的违法所得共5000元。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立案侦查,获取了书证(房屋租赁合同)、证人证言(技师、消费者)、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以组织卖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没收5000元违法所得。
【律师解读】
卖淫嫖娼是一颗顽固的社会“毒瘤”,组织、容留卖淫不仅严重损害社会道德风尚,破坏公序良俗,更触犯了法律红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就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无论是固定场所还是临时场所,只要用于容留卖淫活动,都可构成“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立案标准。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体,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组织卖淫罪。首先,组织卖淫罪中并不排除容留、介绍行为。其次,王某与技师存在管理关系,卖淫活动具有组织性。技师在王某租赁的会所内从事卖淫活动,所得嫖资按照王某的要求五五分配,嫖客也是王某招揽来的,三个技师按照王某的要求轮流接待。因此,王某对技师的卖淫活动存在组织性、管理性,王某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遂以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辩护人在庭审中指出,王某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
第一,本案控制性不强,管理松散。王某对技师没有管理控制,技师可自由外出,王某未制定考勤、服装等管理措施,没有对技师惩罚措施,也没有对技师工作时间、服务次数严格的规定。
第二,组织中双方(王某与技师)地位没有明显的不平等。王某与技师同吃同住同劳动,双方关系平等。王某也参与卖淫提供性服务,其除了招嫖外还承担做饭及打扫卫生的工作。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纠集进而控制技师卖淫,只能证明王某存在为技师提供卖淫场所、食宿、招嫖等行为,认定王某存在组织卖淫行为证据不足。因此,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例,采纳辩护人的观点,判处王某构成容留卖淫罪,律师辩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卖淫案件中,认定组织卖淫罪还是容留卖淫罪有争议时,应对其中体现“组织”“控制”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当案件中的组织性、控制性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均没有达到组织卖淫罪的严重程度时,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更为妥当。黄赌毒交易的隐蔽性强,危害大,提醒广大居民增强法治意识,坚决抵制卖淫嫖娼行为。
编辑:李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