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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轨,能否主张损害赔偿?

来源:警视在线 作者:白雪娇 时间:2025/5/6 10:01:24

【案情简介】              

原告常某与被告陆某于2014年5月8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3月14日生育一子。2020年7月25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约定。2020年12月,常某从家中电脑中发现行车记录仪录像,录像中记录了陆某与案外人的通话内容,该录像产生于2019年7月份左右,可证实陆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出轨。原告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内应当尽到忠诚的义务,被告婚内多次出轨,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55万元。
【判决结果】               

被告陆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常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律师解读】                 

一、原告常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删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关于“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予以了进一步完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应同样适用民法典诉讼时效的原则规定,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虽然双方于2020年7月21日办理离婚登记,常某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请求损害赔偿,离婚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常某在《离婚协议》中并未明确放弃该项主张,本案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更符合公序良俗的相关内容,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常某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原告常某主张精神损失费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陆某婚内多次出轨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上述规定中的“其他重大过错”,给常某造成精神损害,陆某依法应当对常某进行精神赔偿。但法院认为常某要求精神损失费55万元过高,由陆某赔偿常某精神损失费5万元为宜。

编辑:庄清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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