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4.30最高法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4件典型案例,其中案例4陈某诉张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险公司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明确受害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保险法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受害方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条件已成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赔偿金不足部分,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第一款请求指派工作任务的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企业有证据证明劳动者致人损害的行为与执行工作任务无关的除外。
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经授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某订餐平台的即时配送业务。张某经某物流公司同意注册为某订餐平台的骑手,接受该物流公司指派的订单配送任务,并由该公司发放工资。某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险,含“配送人员意外险及个人责任保险”,雇员名称为张某。张某通过某订餐平台接单,驾驶电动自行车送餐途中,与陈某发生碰撞致陈某骨折。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物流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
裁判结果及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陈某保险金,不足部分由某物流公司赔付。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某物流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险所包括的“个人责任保险”,保障范围是骑手造成的第三者损失,以骑手或其用工单位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属于明确的财产保险中责任保险类别。依据前述规定,保险人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从减轻各方当事人诉累、发挥保险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功能考虑,判令某保险公司在本案中直接向陈某赔偿保险金。关于保险赔偿金不足部分的赔偿义务主体。根据张某在某订餐平台的骑手基础档案信息载明其所在的“代理商”为某物流公司,某物流公司向张某发放工资等事实,应当认定张某接受某物流公司劳动管理,交通事故发生时张某系执行某物流公司工作任务;某物流公司对保险赔偿金不足部分向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外卖骑手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第三者损害,企业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保险法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受害方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条件已成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保险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以更好发挥保险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功能,及时有效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保险赔偿金不足部分,受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第一款,请求指派工作任务的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企业有证据证明劳动者致人损害的行为与执行工作任务无关的除外。
【专家解读】:
案例4 如何认定劳动者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
(沈建峰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在新就业形态用工过程中,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作为投保人投保雇主责任险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这种责任险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或其用工单位等为被保险人,以其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致第三人损害的情况下,由于存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台企业、合作企业、保险公司等不同主体,同时涉及民法典和保险法等规则的结合适用,如何确定诉讼主体以及如何分担责任的问题相对比较复杂,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观点。
针对该问题,本典型案例就如下问题进行了明确:
其一,在诉讼程序上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其二,保险赔偿金不足部分,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判令用人单位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其三,应根据骑手基础档案信息记载、指派工作任务、劳动管理主体、发放工资等情况确定指派工作任务的企业。
案例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回答了商业保险、用人者责任并存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致第三人损害的裁判思路,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有利于减轻各方当事人诉累,查明案件事实,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不足部分由用人者承担,符合保险法责任保险逻辑;以劳动管理为核心根据多因素综合判断民法典第1191条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与裁判机关既有的裁判思路一致,符合平台用工实际和理论界主流观点。本案例具有典型意义,裁判思路也具有借鉴意义。
编辑:庄清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