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上路要购买保险 那买了保险是不是 就万无一失了呢?
近日,新会法院审结一起涉无证驾驶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向被侵权人谭某赔偿损失13万余元,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梁某追偿。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梁某驾驶机动车与谭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谭某受伤以及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认定梁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肇事车辆有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与第三者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谭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谭某构成十级伤残。后谭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梁某、王某以及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1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
新会法院审理认为,梁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驾驶车辆,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因其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并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由于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原告谭某的人身损害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梁某进行追偿。
综上,新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您
保险绝非违法驾驶的“免责金牌”,交强险的设立是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方能够及时获得基本救治和救济赔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这绝不意味着免除或减轻违法驾驶人的法律责任,违规驾驶、无证驾驶、酒驾、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的责任是“有限垫付”而非“最终承担”。
切莫因投保了保险就麻痹大意、心存侥幸,甚至认为“出了事有保险”,违法驾驶人仍是事故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安全驾驶,责任重于泰山,请大家务必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
供稿:崖门法庭何亚霖
编辑:庄清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