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1、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
2、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计算至哪一次定残日前一天?
问: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在起诉前由交警部门委托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起诉后加害人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委托另一鉴定机构对受害人进行了第二次伤残鉴定,并采纳了该次鉴定结果。对该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时间应截至哪一天,一种意见认为,误工费应算至第一次定残日前一天,因为第一次伤残鉴定已经确定了伤残,可以算作误工的截止时间。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受害人的误工费应算至第二次定残日前一天,理由是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本案法院采信了第二次伤残鉴定的结论,也就推翻了第一次评残的结论,第一次评残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的时间来确定误工费的数额。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答:理论上,对受害人的赔偿采完全赔偿原则,受害人受伤之日至定残之日前一日的误工损失与定残之后的残疾赔偿金之和正好是对其所受伤害的完全赔偿。同意第二种意见。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辑)
三《民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第1-4辑)》
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退休人员误工费如何确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如系退休人员,确实有证据证实有实际误工损失的,应予保障,具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处理。
4、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时间应如何确定?
答:误工时间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来确定,即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残致持续误工的,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司法鉴定结论对休息时间已作了认定,那么应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如果未就休息时间进行司法鉴定,那么误工时间原则上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医疗机构的证明中,休息时间持续到鉴定结论作出之后,那么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时间不能重合,误工费最长应计算到定残前一日。
四、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标准等问题的会议纪要》
5、误工费基本书证
(1)当事人治疗医院出具的病假或病休证明(包括住院时间和出院休息时间),并符合公安部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2)误工损失证明资料及相关标准。
6、有固定收入的
①伤者提交误工期间工资实际收入减少明细清单(必须加盖单位人事或财务、行政公章,或加盖保险公司理赔章的复印件)+出险前三个月的工资明细清单(加盖单位人事或财务、行政公章,或盖保险公司理赔章的复印件)。若对收入证明有合理怀疑的,可要求当事人提供超纳税金额部分的纳税证明。月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工资明细清单中如有个税扣除的也认可),如不能提供的视为无固定收入。
②事故发生时间与索赔时间在同一个月,如果伤者不能出具误工期间工资实际收入减少明细清单,则需要提供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工资明细清单+超过纳税金额的须提供纳税证明(工资明细清单中如有个税扣除的也认可)。
7、无固定收入的:
根据受害人所从事的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不能提供所从事的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依据的,按陕西省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居民服务行业年平均工资标准核定或按每天80元标准计算。
8、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计算参照医嘱,没有医嘱的,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是否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是否稳定,残疾等级和住院治疗情况,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定残后不得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没有证据证明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不予计算至定残前日,可参照公安部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酌定。
9、受害人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事故发生时仍在从事劳动且有证据证明收入有减少的应当计算,没有证据证明的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10、误工费计算方法
(1)有固定收入者的误工费按事发前三个月月平均工资÷30天×误工天数。
(2)无固定收入者的最近三年年平均收入(陕西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标准,不能提供所从事的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依据的,按照陕西省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365天×误工天数,或按每天80元标准计算。
五、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指引》
11、误工费认定的基本规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7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系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侵害本应获得却因侵害行为无法获得或者无法完全获得的利益,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有实际收入损失的子以赔偿,无实际收入损失的不予赔偿。误工费应当首先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认定,受害人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不能证明时,符合法定条件可以进行定型化赔偿的方式,参照社会统计数据进行计算。
12、误工的认定人民法院在审查误工证据时应秉持较高的证明标准,尤其要对可能虚构工作或误工加大审查力度。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和工资证明,主观性较强,原则上不应单独作为认定误工事实及误工费的证据。当事人还应提交客观性较强的证据证明误工事实,如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卡银行流水记录、个税完税证明等可以从第三方调取的证据。
审查误工事实应当注意以下人员:
(1)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或者某些财务管理规范企业的职工。此类人员因公发生交通事故,单位未扣发或者停发工资的可能性较大(个别单位非因公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亦可能不扣发工资),且此类单位人事财务管理规范,提交工资卡银行流水单、个税完税证明等证据不存在困难。此类人员只提交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无其他证据补强的,一般不予认定
2)退休人员。退休人员一般不支持误工费,但是有证据证明退休后仍然正常工作,如被原单位返聘或在其他单位继续工作的,可以支持误工费。此类人员只提交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无其他证据补强的,一般不予认定。退休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可能出现只挂名不领取工资报酬的情况,且所挂名的企业出具所谓的误工证明也较为便捷,因此对此类人员应当进一步从严审查证据。
(3)无固定工作的城镇人员。对此类人员,首先应当审查其确无固定工作和收入,避免少数具有固定工作和收入的人员,因未实际误工,而通过虚称无固定工作获取不当利益。
对于无固定工作的城镇人员可分为两种情况:
①有证据证明以前曾从事某种职业当事人能够证明此前从事过的某种职业或者具有某种专业技能,显示其存在该种职业的再就业机会,误工费可按该种职业所属行业或者相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②不能证明从事过某种职业,或者没有职业不能证明收入状况此类人员不宜参照社会平均工资,可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上一年度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原因在于,此类人员实际上无法确定参照何种行业的工资标准,不符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第3款的规定,且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又不具备某行业的劳动技能,参照社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损失与其实际损失相差过大,参照最低工资标准更符合其实际情况。实务中有部分人员,虽然产生误工,但因实际工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而故意不举证虚称属于无固定工作人员,以求按照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获取不当利益。参照最低工资标准认定误工费,一方面可对受害人和侵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予以有效衡平,另一方面也可以遏制故意不举证的不良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对当事人不积极举证的法律后果予以释明。
(4)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对此类人员,可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青岛市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加上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之和确定误工费标准。对于60周岁以上的农民,考虑到农业生产实际,只要受害人未丧失劳动能力,并且有证据证明事发前仍从事农业生产的,可以支持误工费,但是应当根据受害人年龄及身体状况适当调整。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原则上减少5%的比例,70周岁以上原则上不支持误工费。
(5)在农村居住并在企业工作的农村户籍人员。此类人员只提交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无其他证据补强的,一般不予认定。
13、误工期的认定
(1)误工期一般可由司法鉴定提供参考意见,无特殊情况不宜按照鉴定意见的上限认定。
(2)当事人拒绝鉴定,但提交误工证明、医嘱或者病假单证明误工期的,相关证据显示的时间不宜直接采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情、治疗情况、受害人从事的工作性质等因素综合进行合理性审查。人民法院也可以参考《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证据显示的时间明显超出该规范的,不予采信。据此审查误工期证据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释明,组织各方当事人对于参照该规范认定误工期的意见。一般而言,该评定规范提供的误工期范围,不宜顶格认定。
(3)定残后不存在误工费。理论上,残疾赔偿金是赔偿权利人因伤致残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本质上就是一种定型化的误工损失赔偿。在法院已经确定残疾赔偿金时,当事人再要求对后续治疗期间误工费的赔偿,属于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的重复计算,不应支持。
另外,在受害人存在伤残的情况下,相关证据证明的误工时间不能超出定残日,误工费最多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编辑:庄清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