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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违约,为什么我还得赔钱?

来源:山东高法 作者: 时间:2025/8/24 10:41:24

案件提要定作人未如约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留置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不得明显超额留置财产。承揽人超额留置、不当处置留置物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在定作人未能如约支付加工费时,承揽人不当行使留置权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2019年,美某公司依约为宜某公司加工即热开水机共2049台,加工费合计为4万元,美某公司已实际交付210台。因宜某公司未支付加工费,美某公司留置剩下的1839台饮水机,堆放在一楼仓库内。2020年3月,美某公司将案涉饮水机搬至一楼室外直至2022年3月,后以每台25元的价格全部变卖。宜某公司以美某公司超额留置且以不合理的低价处置案涉饮水机,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美某公司赔偿194余万元。美某公司则以宜某公司拒不支付加工费,未能及时提取案涉饮水机造成其保管费损失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宜某公司支付留置保管费18万余元。

裁判结果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宜某公司未按约定向美某公司支付加工费,美某公司对其加工的成品依法享有留置权,但其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以宜某公司拖欠的加工费为限。按照留置时每台饮水机原材料价格309.7元计算,美某公司只需留置130台饮水机即可满足其债权,故其余1709台饮水机属于超额留置。美某公司在处理案涉饮水机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拍卖、变卖,且其处置价格明显低于该款饮水机的市场价,故美某公司应承担由此造成宜某公司的损失;对于未超出限度留置的部分,宜某公司应向美某公司支付合法占用费。结合案涉饮水机的原材料价格、留置期间相应配件价值所产生的贬损等因素,酌定每台价值为186元,美某公司应向宜某公司赔偿损失30余万元,并据此作出相应的一审判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承揽人的留置权是法律赋予承揽人的合法权利,当定作人未能按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等价款时,承揽人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但其留置财产的数量、价值应以实际应收取的价款为限,不得超额留置。本案针对承揽人超额留置是否给定作人造成损失依法进行认定,进一步明晰承揽合同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同时,亦有助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倡导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

法官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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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保护自身权益为名

行损害他人权益之实

中山市地处粤港澳大湾区中心,辖区内制造业发达,灯具、五金、小家电的加工、定作等承揽类业务繁荣,但企业之间在经营理念、法制观念方面也存在差别。辖区内中小企业居多,部分经营者虽有法律意识,但偏于淡薄,尤其是不少人认为只要对方违约,其权利便不受法律保护,在此观念的影响下,超出法律限度维权、甚至以维权之名损害对方权益的现象也偶有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五十五条、第七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法律赋予了承揽人在定作人拒付报酬时的救济途径,但为防止承揽人过度行使留置权,在赋予其权利的同时也进行了相应的限制:一是留置的财产必须是承揽的工作成果。如本案,原告拖欠被告饮水机加工费,被告只能留置饮水机,而不能留置原告其他财产。二是留置后应当及时以合理的方式通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逾期不支付的,方可对留置财产进行处置。三是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如本案,原告拖欠4万元的加工费,被告仅能留置价值4万元的饮水机,其超额留置的部分则不具有法律依据。四是对留置财产进行处理时,处置程序、方式、价格须合法合理,不得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处置留置财产。如本案,结合案涉饮水机的原材料价格、留置期间相应配件价值所产生的贬损等因素,法院酌定每台价值为186元,但被告自认是以25元/台的价格出售,明显属不合理低价处置,且在处理案涉饮水机时亦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拍卖、变卖,故应承担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失。

商道酬信,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均应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即使对方违约,并不意味着其合法权利被剥夺,守约方应当依法维权,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更不得利用对方的违约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各市场主体均应诚信、守法经营,不得以保护自身权益为名,行损害他人权益之实。

编辑: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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