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记者从案件当事人杨徐邱处获悉,按照法定程序,云南省高院即将对他此前递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依法作出决定。22日,杨徐邱处反馈称,因案情复杂,云南省高院对他的申请将延期作出决定。
案件当事人杨徐邱
77岁的杨徐邱介绍,他向云南省高院提出了1911万元的索赔诉求,其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30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8万余元、住房一套、今后医疗及保养余生身体费用500万元等。今年6月22日,云南省高院认为其国家赔偿申请符合立案条件,已决定受理。
澎湃新闻此前曾报道,1993年3月25日晚,云南省永平县曲硐乡坡脚村四社村民李某某在其家堂屋内被杀害。永平县公安局经过三个多月侦查后未锁定犯罪嫌疑人,在收到一封“匿名举报信”次日(1993年7月3日)对杨徐邱采取收容审查,同年11月9日以犯强奸、故意杀人罪被永平县检察院决定逮捕。杨徐邱犯故意杀人、强奸罪一案经永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大理州检察院提起公诉,大理州中院于1994年4月28日作出(1994)大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死刑。
杨徐邱提出上诉后,云南省高院于1994年6月10日作出(1994)云高刑二终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合法,但“鉴于本案具体情况”,原判量刑偏重,改判杨徐邱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件当事人杨徐邱
杨徐邱在判决生效后提出申诉,云南省高院于1998年11月11日作出(1998)云高申刑字第65号驳回申诉通知。杨徐邱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直到2017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杨徐邱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2016)最高法刑申25号再审决定,指令云南省高院再审。2020年6月1日,云南省高院作出(2018)云刑再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将此案发回大理州中院重审。2020年12月9日杨徐邱已刑满释放。2024年9月3日,大理州中院作出(2020)云29刑再2号刑事判决,认为杨徐邱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存在矛盾和疑点不能认定杨徐邱故意杀人行为,判决杨徐邱犯强奸罪有期徒刑十年。杨徐邱不服提出上诉后,云南省高院于2025年4月28日作出(2024)云刑再12号维持原判。
案件回溯,六千多日的冤屈1993年3月,云南省永平县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经过三个多月侦查,警方仍未锁定嫌疑人。在收到一封“匿名举报信”后,警方于次日对杨徐邱采取收容审查措施,同年11月9日,永平县检察院以强奸、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杨徐邱。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4月28日判决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死刑。云南省高院二审改判死缓。
从此,杨徐邱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之路。伸冤之路,二十七年的抗争杨徐邱在判决生效后不断申诉,但云南省高院于1998年11月驳回其申诉。他不放弃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17年12月,最高法审查认为原审判决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云南省高院再审。2020年6月,云南省高院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大理州中院重审。此时,杨徐邱已于2020年12月9日刑满释放。
2024年9月3日,大理州中院判决杨徐邱故意杀人罪不成立,但维持了强奸罪判决,刑期十年已执行完毕。 天价赔偿,为何由国家承担?杨徐邱申请国家赔偿1911万元,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30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8万余元、住房一套、医疗及身体保养费用500万元等。计算显示,他被错误羁押6370天,按每日475.42元标准,仅人身自由赔偿金就达302万余元。国家赔偿资金来源于国库,即由国家财政支付,最终由纳税人共同承担。
《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个人追责,为何难以落实?《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但对办案人员的追偿在实践中往往难以适用。湖北省高院曾出台规定,故意违法的,承担赔偿金总额的50%至100%;重大过失的,承担20%至80%。
但同时规定:“对个人追偿的总额,不超过其本年度税后工资总额的2倍。”这意味着即使故意违法,个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也有上限。为什么不完全由办案人员赔偿?完全由办案人员承担巨额赔偿不现实。有几个办案人员能赔得起**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如果赔偿都要由个人承担,可能没人敢办案了。
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一些错误是因办案条件、技术手段限制等客观因素造成的。我们只能尽量把法律真实还原为客观真实,无限接近但不可能完全达到客观真实。这就是司法实践的现实困境。
来源:综合澎湃新闻
编辑: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