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石是不可再生的自然文化遗产,通过骨骼、痕迹、化学组成等,保存了远古生物的生存状态、生态环境,是地球生命演化历史的“直接记录者”,是无法被替代的 “自然历史档案”。然而,受利益驱使,一些不法分子将贪婪之手伸向这些珍贵的资源。保德县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因盗掘“土龙骨”获刑的案件。
所谓“土龙骨”,是古代哺乳动物骨骼化石的俗称,具有药用和科研价值。2024年7月,李某等5人得知保德县某村境内埋藏有“土龙骨”,遂产生了盗掘“土龙骨”出售获利的念头。由于没有找到具体位置,第一次未能成功盗掘,随后不久李某等人再次使用电镐、铁锹等工具对“土龙骨”进行盗掘,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几人手中查获被盗掘“土龙骨”一百多公斤。经鉴定,李某等人盗掘“土龙骨”为晚中新世古脊椎动物化石,具有重要的科研和保护价值。案件移送后,保德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等人违反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的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遂提起公诉。2025年3月,法院以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分别判处李某等5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古生物化石见证并记录了地球演进和生命进化,盗掘古生物化石,既破坏了远古遗址遗迹,影响科学研究和保护,也严重侵害了文物管理秩序。检察官提醒大家,要摒弃贪婪之心,勿因一时利益触碰法律红线。保护自然文化遗产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当发现有人破坏自然文化遗产时,应及时举报,共同守护生态健康和人类精神家园的重要基石。
编辑:唐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