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塘法院审结一起因帮他人代收工程款却不及时交付,并擅自挪用而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莫某某曾系上下级工作关系,被告为原告下属,2023年10月25日,原告因工作需要,委托被告代为收取一笔42000元的工程款项。该委托行为系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然而,被告在收取该款项后,未按约定将款项交付原告,而是擅自将该笔款项挪作私用。原告在发现被告未按时交付款项后,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与被告沟通,要求其立即返还该笔款项。被告虽口头承诺退还,但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无奈将其诉至法院。
案件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莫某某代为收取了原告工程款,但未将工程款交付给原告,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故对原告起诉主张由被告返还原告42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莫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熊某某42000元。
法官普法:
生活中,不当得利的情况并不少见,不小心转错账、充错话费等都属于不当得利的范畴。如果得利一方拒绝返还相应款项,利益受损方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因此,希望大家秉持诚信的美好品德,切记他人之财不可贪恋,不当得利终须返还。
编辑: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