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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河口县某公司水土保持“未批先建”违法案件

来源:红河水利 作者: 时间:2025/9/1 9:40:38

一案情简介

河口县水务局在开展日常监管巡查过程中,发现河口县某公司建设的项目未依法编制报批水土保持方案而开工建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河口县水务局执法人员先后对其下达《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整改通知书》《整改催告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补报该项目水土保持审批手续。河口县某公司逾期未完成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手续,河口县水务局按程序对河口县某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二处罚依据和处理结果

通过执法调查,该项目未依法编制报批水土保持方案而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和《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相关规定,河口县水务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按期足额缴纳罚款和补办水土保持审批手续,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该案件于2024年6月依法结案。

三经验启示

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是有关生产建设单位的法定责任,该案件反映出个别生产建设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对水土保持工作不够重视。依法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制度是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重要体现。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大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权威性,全面落实好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四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编辑: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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