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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警I骑手送餐完成后发生交通事故 该由谁来赔?

来源: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作者: 时间:2025/9/2 10:29:49

近年来,外卖、快递、直播等各类新业态蓬勃发展,如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成都一外卖小哥送餐完成后与他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十级伤残,责任应由谁担?经多次协商未果后,伤者遂将骑手及其任职的某科技公司、承保的某保险公司等起诉至法院。近日,彭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18367.70元,某保险公司赔偿34478.28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案件已生效。

案情回顾送餐完成后发生交通事故多次协商补偿未果

“好了!准时送达了,任务完成!”不久前的一天,某外卖平台骑手李某在13:20接到一笔送餐订单后,于13:30顺利送达,完成工作任务后的李某便高兴地骑着电动自行车往回走。没想到5分钟后,他在某路口超越同向骑行自行车的王某某时,与王某某发生擦挂,致其受伤,随后,李某赶紧将王某某送往医院。抵达医院后,王某某被诊断为:左肩关节脱位、左肱骨大结节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等,住院治疗26天后出院。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后经司法鉴定,王某某身体伤残等级构成十级伤残。然而,赔偿事宜却多次协商未果,王某某遂将骑手李某及其任职的某科技公司、承保的某保险公司等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6万元。

法院审理骑手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李某表示自己系公司员工且已参保,应由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科技公司辩称,当日给李某的排班时间段为10:30-13:30,而发生事故时系13:35,已经超出排班时段,因此李某不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公司不应当担责。而保险公司也以非送餐和排班时间为由拒绝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间为13:35,虽超出排班时段,但属于刚完成工作任务的合理延续阶段,且李某身着骑手服装、驾驶配送专用电动车,符合执行工作任务的客观特征,李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某科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骑手李某无需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而该科技公司为李某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李某事发时处于符合保险条款中“从事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工作”约定的情形,保险公司需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综上,法院结合医嘱、鉴定意见等,核定王某某合理损失共计52845.98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广大群众在就业过程中,一方面务必要认真了解工作内容,与用人单位订立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尤其是关于工作性质、工作时间、报酬支付等关键条款;另一方面要注意留存工作记录、订单信息、职业伤害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提供有力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唐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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