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放弃社保,真的能“免责”吗?某员工签下《自愿不缴社保承诺书》并在承诺书中声明“一切后果自负”,法院却最终判决公司赔偿8万余元经济补偿金。究竟为什么“自愿放弃”仍属违法?用人单位如何避免踩雷?劳动者又该如何依法维权?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全面禁止“社保协议免责”条款,用人单位再无免责“挡箭牌”。
近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社保缴纳相关劳动争议案件,带你读懂新规背后的法治逻辑与人性关怀。案情简介2011年3月,王某入职某通信公司,该公司向王某支付了2011年8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工资,并为王某缴纳了2011年7月至2024年4月期间一部分社会保险费。2023年8月,王某出具一份《职工自愿不参加养老保险申请书》,内容为“由于本人已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了企业养老保险并且已经缴满15年,不需要参加深圳市养老保险,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或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王某还曾向某通信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王某承诺:“在某通信公司上班期间,本人自愿自己缴纳社保医疗保险,并承诺在某通信公司上班期间个人社保医保不会中断,在此期间如因个人社保医保出现中断,产生的意外风险类问题都由本人自行承担,与某通信公司无关。”2024年5月,王某向某通信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以某通信公司逾期未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2011年3月至2024年5月期间未为王某缴纳社保为由,要求解除与某通信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024年5月,王某提交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一)确认双方自2021年3月至2024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某通信公司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万余元。2024年7月,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王某不服,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判理由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王某承诺放弃缴纳社保的行为是否有效;二是王某能否据此向用人单位申请经济补偿金。
1王某承诺放弃缴纳社保的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十九条,对社会保险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损害劳动者权益,更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不管是口头承诺还是签订书面协议而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本案中,虽然王某签署《职工自愿不参加养老保险申请书》及《承诺书》,明确放弃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纳,但因该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2王某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经济补偿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因某通信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依法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故王某有权以此为由申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有权依据上述规定要求某通信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综上,东湖高新区法院最终判决,2011年3月至2024年5月期间王某与某通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通信公司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万余元。宣判后,某通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的意愿而免除。劳动者无论口头承诺还是签订书面协议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编辑: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