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国家强制效力,是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任何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行为,不仅侵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国家法律制度的公然挑战,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制裁。近日,会昌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为其逃避执行的行为付出了法律代价。
案件事实
2019 年 5 月 ,会昌县某加工厂将被告人张某起诉至会昌法院。7 月 2 日,张某以462000元的价格将名下一房屋出售。7月15 日,张某收到(2019)赣 0733 民初 982 号民事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某向加工厂付清尚欠的货款 687660 元及利息。8月1日,判决书生效,8月7日,张某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将双方名下的房产所有权归妻子所有。因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付款义务,加工厂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张某仅支付了 200000 元,剩余款项未履行。2020 年至2022年期间,会昌法院作出了(2020)赣 0733 民初 1173 号、(2022)赣 0733 民初 211 号民事调解书,(2021)赣 0733 民初127 号民事判决书,张某需支付吴某工程款 82800 元及逾期利息、归还肖某 500000 元及利息、归还温某借款 164800 元。 三份文书生效后,张某均未予履行,三原告先后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强制执行文书,张某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会昌法院两次对张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刑事立案至今,依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未向法院报告财产,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被告人张某经电话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
法条链接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唐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