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甘执监43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执行法院冻结李某辉乙的工资账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本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对其工资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若被执行人确实存在生活困难的,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法院在查证属实后可采取灵活方式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其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若当事人认为存在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在执行程序中,王某萍要求执行法院解除对工资账户的查封并保留其所有部分无法律依据。
执行法院冻结工资账户的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执行法院冻结李某辉乙工资账户的行为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一依据主要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该条款清晰地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
这一规定犹如一把双刃剑,既赋予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强制权力,以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同时,又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强调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就像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见的一些债务纠纷执行案件,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便会依据此条款,对其工资账户采取相应的冻结措施 。
回到本案,李某辉甲、李某程、李某辉乙在平凉中院作出 (2022) 甘 08 民终 943 号民事判决书后,未按期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这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不仅损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法律的威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秩序。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李某辉乙的工资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一举措旨在通过强制手段,督促李某辉乙履行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同时也是对陈某合法债权的一种有效保护。
夫妻共同财产在执行程序中的考量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 这一规定为夫妻在特殊情况下分割共同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其目的在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防止一方的不当行为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在执行程序中,当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时,情况变得更加复杂。以本案为例,王某萍认为李某辉乙的工资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保留其享有的部分以及家庭生活必需费用 。然而,在执行程序中,这种要求却面临着法律程序的考量。从法律层面来看,执行程序主要是为了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其重点在于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涉及到夫妻双方之间的财产权益分配,这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具有多方面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诉讼程序能够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平台,让夫妻双方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法院可以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全面、准确的审查和判断。这有助于避免在执行程序中因匆忙判断而导致的财产分割不公。诉讼程序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能够确保整个分割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使最终的判决结果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更容易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和执行。如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问题。比如,执行法院可能缺乏对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情况的深入了解,难以准确判断夫妻双方的真实财产权益状况,从而导致分割结果不合理。而且,这也可能会干扰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拖延执行时间,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及时实现 。所以,在执行程序中,王某萍要求执行法院解除对工资账户的查封并保留其所有部分,确实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对被执行人及配偶权益的保障与平衡
在执行案件中,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固然重要,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的合法权益。执行法院需要在两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以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是对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利的有力保障。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一面,充分考虑到被执行人及其家庭在面临债务执行时的实际生活需求。就像在一些案例中,被执行人可能因突发的经济困难而无法按时履行债务,但他们仍需要维持自身及家人的基本生活,如支付房租、购买食品、子女教育等必要开支 。此时,法律所规定的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就如同一场及时雨,为他们的生活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避免因执行行为导致他们陷入生活困境。
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案件中,配偶的权益也同样不容忽视。尽管在本案中,王某萍要求执行法院直接解除对工资账户的查封并保留其所有部分缺乏法律依据,但这并不代表配偶的权益在执行程序中得不到保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李某辉乙的工资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执行时会充分考虑王某萍的权益。例如,在确定执行金额时,会合理划分李某辉乙应承担的债务份额,避免过度执行导致王某萍的合法权益受损。
从更广泛的层面来看,这种对被执行人及配偶权益的保障与平衡,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如果在执行过程中一味地强调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而忽视了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的基本生存和财产权益,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家庭破裂、社会矛盾激化等。相反,只有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债权的同时,充分考虑被执行人及配偶的权益,才能使执行结果更易于被接受,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也体现了法律作为社会调节器的重要作用,它不仅仅是解决纠纷的工具,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保障。
编辑:庄清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