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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遛狗不牵绳、重点管理区养烈性犬,宠物互伤谁担责?

来源: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5/12/24 12:59:16

在日常生活中,养犬已经成为不少人的生活选择,但随之而来的犬只伤人、宠物间互伤等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宠物犬互伤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依法划分责任,为养犬行为划定了明确的法律红线。

案情回顾

原告常某饲养了一条泰迪熊宠物犬,被告王某生、王某系父子关系,王某生在村平房内饲养了两条东德猎犬。事发当日,原告女儿的配偶领着泰迪熊宠物犬在小区楼后遛弯时,王某生饲养的两条东德猎犬突然窜出,对泰迪熊宠物犬进行撕咬,导致其多处受伤。

原告随后将受伤的宠物犬送往石家庄某宠物医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 9020 元。因与二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常某将王某生、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9020 元并承担诉讼费。

庭审中,被告王某生辩称,未亲眼目睹自家狗咬伤原告的狗,原告需提供充分证据佐证;且原告擅自诊疗的费用合理性存疑,同时指出原告违反《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其犬只出户未佩戴犬牌、未用犬绳牵领、未办理养犬登记证,无法证实被咬伤犬只的归属。被告王某则以与父亲早已分家居住、狗并非自己饲养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东德猎犬确系王某生饲养,事故发生时尾随王某生出门后咬伤原告的宠物犬。同时查明,原、被告双方的涉案犬只均未到公安机关登记,无养狗许可证,出门时也未佩戴嘴罩、未束犬绳(链)。王某生居住在县政府所在地城区,属于养犬重点管理区,而东德猎犬属于烈性犬,根据相关规定,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用药清单、发票、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证实其系涉案泰迪熊宠物犬的所有人,诊疗费用真实合法,其诉讼主体适格。被告王某生作为东德猎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违规饲养烈性犬,且未对犬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犬只窜出咬伤原告宠物犬,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80%),赔偿原告医疗费 7216 元。

原告家人遛狗时未按规定束犬绳(链),违反《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20%),自行承担医疗费 1804 元。被告王某与父亲分家居住,并非涉案猎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生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常某 7216 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申请费合计 135 元,由原告负担 27 元,被告王某生负担 108 元。

法官说法

饲养动物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重点管理区养犬有严格限制。《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同时,携带犬只出户的,携犬人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嘴罩,用束犬绳(链)牵领,束犬绳(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温馨提示

文明养犬不仅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和宠物负责。在此提醒广大养犬人士:

严格遵守当地养犬管理规定,办理养犬登记,佩戴犬牌,不饲养禁养品种;

携犬出户时务必用合规犬绳牵领,佩戴嘴罩,主动避让行人,尤其要远离老人、儿童和孕妇;

加强对宠物的看管,避免宠物脱离管控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若发生宠物伤人、互伤等纠纷,应冷静处理,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切勿采取过激行为扩大矛盾。

编辑:庄清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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