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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全责方拒赔?保险公司“代位求偿”获法院支持

来源: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作者:郑   薇 时间:2026/1/15 10:31:49

发生交通事故,全责方拒不赔偿怎么办?近日,美兰法院审结一起案件,明确支持保险公司在向无责车主赔付后,依法有权向事故全责方进行追偿。

01案情回顾:全责方拒赔,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行使追偿权被告杨某驾驶机动车与案外人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不愿向无责任方徐某履行赔偿责任,徐某向其本人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徐某支付车辆维修费后,将全责方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已赔付的款项。

02法院审理:保险公司代位求偿于法有据,全责方应承担终局责任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能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杨某被认定为事故全责方,是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保险公司在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向被保险人徐某赔付后,有权在其赔付范围内向终局责任人杨某进行追偿。法院据此判决,支持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杨某应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03典型意义:明晰法律关系,保障保险制度健康运行本案清晰地展示了交通事故中“代位求偿”制度的运行逻辑。该制度具有双重核心价值:一是无责方被保险人提供了快速理赔通道,确保其损失能及时获得填补,避免了因责任方赔偿能力不足或拖延而陷入的维权困境;二是通过保险公司的专业化追偿,确保了交通事故的终局经济责任由过错方最终承担,体现了“责任自负”的法治原则。这一判决有力地维护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也对广大驾驶员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其依法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法官提醒:“代位求偿”是法律赋予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重要权利。对于驾驶员而言,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企图逃避只会面临保险公司的追偿乃至法律强制执行。对于无责方车主,在责任方怠于赔偿时,可及时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由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以更高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编辑: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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