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严守耕地红线 违法占地必须受惩
——宣城某机械配件公司非法占地案解析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宣城某机械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宣州区某村集体土地481.66平方米,建设砖房、水泥地坪及水池等设施,形成违法事实。
二、查处结果
经宣州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调查,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退还土地:将非法占用的481.66平方米土地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
2.没收违法建筑:没收在符合规划土地上新建的362.63平方米水泥地坪、14.41平方米砖房及8.77平方米水池。
3.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385.81平方米农用地,按每平方米120元处以罚款46,297.20元;对占用的95.85平方米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100元处以罚款9,585元;罚款合计55,882.20元。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涉及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罚款标准,执法机关据此作出了具体处罚。
四、案件警示意义
1.对企业与建设单位的警示
用地必先审批:任何建设项目使用土地,都必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在获得批准前不得动工建设。
农用地转换用途受严格管制:本案大部分占地为农用地,其用途变更必须经法定审批程序,任何未经批准的建设和硬化行为均属违法。
违法成本高昂:不仅面临建筑没收、高额罚款的经济损失,还将影响企业信用,得不偿失。
2.对农村集体与农户的提醒
土地出租流转须合法:村集体和农户在出租、流转土地时,应明确约定并监督土地用途,不得放任承租方违法用地,避免因他人违法导致集体资产受损。
耕地保护人人有责:耕地是保障粮食安全的根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发现违法占地行为应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举报。
3.对社会公众的法治教育
规划与用途管制具有法律强制性:土地用途由国家和地方政府依法确定,不因实际占用或私下协议而改变其法律属性。
执法手段日趋严密:通过卫星遥感、日常巡查等方式,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已成为常态,切勿心存侥幸。
结语
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产,关系国家粮食安全与长远发展。本案再次表明,任何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肃追究。我们呼吁社会各界牢固树立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意识,共同守护好我们的生存与发展根基。
编辑: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