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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师长收受六十万,为何不构成受贿罪?

来源:警视在线 作者:邱跃 时间:2026/1/27 12:52:21

【案情简介】              

2018年,魏某在A市某工厂担任厨师长。2019年,魏某将其弟小魏介绍给该厂采购部负责人胡某。此后,小魏开始向工厂供货。2024年5月,胡某因收受小魏150万元供货回扣被查处。

2024年6月,公安机关因发现小魏曾向魏某转账60万元,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魏某刑事拘留。魏某妻子遂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邱跃律师担任辩护人。

【处理结果】                

检察院对魏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律师解读】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通过调查明确争议焦点

律师通过了解案情、与工厂采购部员工沟通,厘清了工厂采购流程及魏某的职权范围。经深入分析,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两点:其一,魏某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二,魏某所收钱款是否构成受贿。

二、围绕争议焦点确立辩护要点

1、魏某未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

律师调查显示,工厂采购流程为:生产部向采购部提出原料需求,采购部对外招标,多家供货商参与投标,采购部会同生产部综合比价、比质后确定中标方。

魏某系厨师长,仅负责食堂事务,不涉足生产与采购环节。其与小魏的聊天记录表明,小魏仅需魏某将其引荐给胡某,并未要求魏某在采购中标过程中提供帮助。因此,魏某并未利用职务便利影响采购,亦未据此收取财物。

2、魏某所收60万元系合法分红,并非受贿

依据《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办理商业贿赂案件应区分贿赂与馈赠,需结合财物往来的背景、时机、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

魏某家属反映,2023年魏某与小魏共同投资经营饭店,双方各出资50%,盈亏亦按各半比例分担。律师从饭店财务记录中查实,饭店盈利共计120万元,小魏向魏某支付的60万元即对应魏某应得的50%利润分红。故该笔款项不属于采购回扣,而是正当的投资收益。

三、依据辩护要点开展有效辩护

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魏某的劳动合同、工厂规章制度等材料,说明魏某仅基于同事关系引荐小魏,该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利用职务便利”。同时,律师提供了饭店合作协议、财务记录等证据,证明60万元系合作经营分红,而非贿赂款项。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对魏某作出不批捕决定。

综上,辩护律师以案件事实为基础,以争议焦点为导向,以无罪证据为支撑,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诉讼策略,成功为魏某争取到不批捕的结果。该案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关键作用。

编辑:庄清忠

警视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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