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视在线讯:据澎湃新闻,3月31日,“玩具店主买卖枪支案”当事人聂鹏立告诉记者,他和另一当事人刘新收到了甘肃武威市凉州区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该院决定向两人各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32670.08元,另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聂鹏立销售的水弹枪
聂鹏立、刘新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3年3月11日被武威警方刑拘,同年12月15日被凉州区法院取保候审,两人均被羁押279天。后凉州区法院一审对二人作出有罪判决,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检方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诉。
对于凉州区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聂鹏立表示,他和刘新都接受这一决定,“虽然打官司花了四十多万元,但不想再折腾了。”
各获国家赔偿16万余元
3月31日,“玩具店主买卖枪支案”当事人聂鹏立告诉澎湃新闻,他和该案另一当事人刘新已收到甘肃武威凉州区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2025)甘0602 法赔1号”和“(2025)甘0602 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赔偿请求人聂鹏立、刘新于2025年12月30日以其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采取逮捕措施,凉州区法院作出的一审有罪判决被撤销,二审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为由,向凉州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凉州区法院于2025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聂鹏立、刘新提出的赔偿请求均为:1.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32670.08元;2.赔偿义务机关出具书面道歉信,并在全国发行的报纸、官方网站、微博上刊载,为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3.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32670.08元。
凉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聂鹏立、刘新于2023年3月11日被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两人均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279天,应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为 132670.08 元(按每日475.52元计算)。
对于凉州区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聂鹏立表示,他和刘新都接受这一决定,因为打这场官司,他和刘新前后花费已超四十万元,“但不想再折腾了。”
除了他和刘新之外,曾在玩具店帮过忙的许某(聂鹏立妻子)、许某某、赵某某、史某某、聂某某5人也曾被刑拘,不过,这5人因未被批捕得以取保。
案情回顾
聂鹏立是河南周口的一个玩具店主,水弹枪一度是他的主营产品。他主要是通过社交平台发布水弹枪视频,和有兴趣购买的顾客添加微信然后进行交易,通过快递发货。2022年八九月间,甘肃武威买家李某明从聂鹏立处买了3支水弹枪,后来其中2支坏了,买家便准备寄给他维修,结果当地快递公司报警,由此案发。
2023年3月11日,聂鹏立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刑拘。同时被刑拘的,还有给聂鹏立帮忙的刘新。2023年12月15日,凉州区法院对二人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凉州区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武威警方共从聂鹏立处查扣各类疑似枪支98支,并对其中符合鉴定条件的69支进行了鉴定,最终10支因“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²”,被认定为枪支。这10支超标水弹枪枪口比动能最大的为2.464J/cm²,最小为1.810J/cm²。

凉州区法院一审判处聂鹏立缓刑
公诉机关认为聂、刘二被告人非法买卖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律,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聂、刘二被告人均认为自己无罪,他们的辩护律师也为二人进行无罪辩护。聂鹏立的律师周玉忠从1.8J/cm²枪支鉴定标准的合理性、合法性及涉案枪支的定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进行了阐述,他认为,所谓涉案枪支充其量是不合格的弹射模型产品而非枪支,本案无犯罪事实。
其后,凉州区法院一审以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聂鹏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刘新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审发回重审

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坚称自己无罪的聂、刘二人上诉至武威中院。
聂鹏立上诉称,一审判决表面上以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作为判决依据,但实质上是以公安部内部文件和推荐性行业标准来将上诉人入罪,其将对人体无任何危险性的水弹枪视为夺命枪支对待,违背常识,违反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际上,水弹枪不属于枪支鉴定对象,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范围内的弹射模型产品,一审法院将其想象出枪支的抽象危险性,纯属主观臆断。
编辑:古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