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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女企业家改判无罪后获171万国赔 林惠荣:没领,已提出复议

来源:警视在线 作者: 时间:2026/5/29 10:05:19

受广泛关注的“福建女企业家林惠荣再审无罪案”迎来新进展。

5月28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林惠荣处了解到,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其国家赔偿复议案件进行立案。此前,赔偿义务机关漳州中院决定赔偿林惠荣171万余元。林惠荣不服,向福建高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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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受理林惠荣国家赔偿案通知书。受访者提供

封面新闻此前持续报道该案《福建高院指令再审“女商人林惠荣案” 转移股权是否应认定职务侵占罪?》。林惠荣系金福荣贸易(福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漳浦县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林惠荣被羁押期间坚持不认罪,刑满释放后继续申诉。2023年5月15日,福建高院作出再审决定书,认为原审判决和裁定据以定罪的事实和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漳州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024年3月19日,漳州中院再审开庭。同年6月,该案发回漳浦县法院重审。2025年2月,漳州中院改变该案管辖,由芗城区法院审判。2025年12月23日,芗城区法院再审改判林惠荣无罪。

获无罪判决后,林惠荣向漳州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支付国家赔偿合计2.9亿余元。林惠荣在申请书中表示,该案造成其身体健康严重受损,公司也因案件停止经营,并要求相关司法责任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26年3月24日,漳州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林惠荣171万余元。其中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1215904.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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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中院作出的林惠荣案国家赔偿决定书。受访者提供

漳州中院在决定书中表示,林惠荣请求支付侵犯财产权赔偿金不属国家赔偿范围。林惠荣要求相关司法责任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记者注意到,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月28日,林惠荣表示,漳州中院作出赔偿决定后,她没有去领取赔偿金。她在复议申请中将继续要求相关司法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编辑:李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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