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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台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长伍建利获假释,为何不见公开?获刑6年,入监服刑1年8个月后申报假释引质疑

来源:警视在线 作者: 时间:2026/8/16 11:04:19

警视在线讯:近日,浙江一桩旧案再起波澜,原台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长伍建利,因受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三罪并罚,二审改判六年有期徒刑。

谁知伍建利入狱,仅一年八个月,便获监狱提请假释。

蹊跷的是,这份关键假释裁定,在全网裁判文书平台尽数隐匿,无处可查。

面对公众追问,文书为何不见公开?

建利,原浙江省台州市政府副市长、台州市公安局局长。

2020年8月,伍建利落马;2022年6月,浙江省高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判处伍建利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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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建利入监服刑1年8个月后,2024年3月,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公开了一份提请减刑、假释的名单,伍建利赫然在列,提请意见为“提请假释”。

有群众对此进行举报,认为伍建利的假释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其假释裁定书至今未向社会公开,令公众对伍建利假释的合法性、合理性充满担忧和疑虑。

杭州中院一法官答复举报人称:伍建利的假释裁定书,并非没有依法公开,而是依法没有公开。

此前报道: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台州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伍建利受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对伍建利所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伍建利退出的受贿犯罪所得242.482377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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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于2021年11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判处伍建利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继续追缴伍建利受贿犯罪所得242.482377万元。宣判后,伍建利不服判决,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查阅了卷宗材料,查看了一审庭审录像,审查了伍建利的上诉材料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材料,听取伍建利上诉理由和二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听取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阅卷审查意见,并将伍建利二审期间检举他人犯罪的线索移交相关办案单位核查,依法充分保障了伍建利的诉讼权利。

伍建利在二审审理期间,书面声明撤回其中关于无罪的上诉理由,多次提交自愿认罪认罚报告,承认其犯有一审判决认定的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自愿认罪认罚承诺书》,退出了受贿犯罪所得242.482377万元。

伍建利在认罪忏悔材料中反思,其犯下各种罪行的根源在于党性丧失,忽视政治理论学习,漠视党的纪律和规矩,经不起物质利益诱惑、市场经济考验,沉浸在之前的荣誉之中,思想狭隘,自私自利,将个人的言行置于党和人民监督之外,一切后果皆咎由自取。伍建利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审理认为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伍建利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伍建利在二审期间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受贿犯罪所得,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伍建利个人简历

伍建利,男,汉族,1970年9月生,浙江温州人,1990年8月参加工作,1993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曾任浙江省台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历任温州市人民警察学校学生;

瓯海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见习,藤桥派出所见习;

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藤桥派出所民警;

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治安科民警,治安(巡特警)大队民警,治安(巡特警)大队警长;

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天河派出所副所长、所长;

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天河中心派出所所长(享受副科级待遇)。

2001.03——2002.11,温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副处长;

2002.11——2005.08,温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2005.08——2009.01,温州市看守所所长;

2009.01——2010.12,文成县委常委、公安局局长;

2010.12——2013.12,乐清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

2013.12——2014.04,浙江安防职业技术学院(筹)党委书记;

2014.04——2017.02,浙江省公安厅监管总队总队长;

2017.02——2020.08,台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编辑: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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