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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河东法院是否“违规截留”80万元执行款!

来源:警视在线 作者: 时间:2026/9/28 8:54:21 次

近日,山东省临沭县盛达草柳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公司”)实名反映,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在办理指定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长期截留、拒不发放已到位执行款的情况。两百余万元执行款项十余年前全部执行到位,但其中八十万元案款无故被扣留至今,企业多次维权无果,质疑法院涉嫌违规执法、消极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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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该纠纷源自盛达公司与美国百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生效后,由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负责强制执行,确定执行案号为(2011)河执字第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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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中,2012年至2013年期间,河东区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措施,陆续足额追回涉案款项,累计执行到位资金245万元,案件对应执行工作早已终结,案款全部进入法院执行专用账户。按照司法执行规范,法院应及时核算、拨付执行款项,足额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盛达公司。

然而令企业难以接受的是,全部执行款到账已超十余年,盛达公司仅收到部分款项,剩余约80万元执行款被长期扣留,至今未完成发放。十余年间,盛达公司多次主动对接河东区人民法院,反复沟通款项拨付事宜,同时通过信访渠道向上级法院及相关部门求助维权。但多年维权之路并未取得实质进展,针对企业的合理诉求,河东区人民法院始终仅以“落实办理”等口头话术敷衍回应,无书面处理意见、无具体办理进度、无款项发放时间表,长期拖延搁置,导致企业合法回款长期无法落实,财产权益遭受持续侵害。

盛达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法院截留已到位执行款的行为,严重违背司法为民宗旨,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的专项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到位的款项,应当及时足额交付申请执行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占用、挪用、拖延发放执行案款,无合法依据、无书面审批的长期扣留行为,属于明确的程序违法、履职失范行为。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此外,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行使法律监督权,可对法院违法执行行为启动监督、督促纠正。

盛达公司明确表示,十余年来的拖延处置,不仅造成企业直接资金损失,八十万元案款长期滞留法院账户产生的法定孳息损失,也应由责任方一并承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捍卫司法公信力,企业将持续通过合法渠道维权。

盛达公司已恳请各级人民法院、政法主管部门、人大监督机关介入督办,督促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立即纠正违法执行行为,依法足额返还滞留十余年的80万元执行款,并核算赔付对应孳息损失。若相关问题仍得不到妥善解决,企业将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执行监督,追责到底。

有权力确实很风光,但如果没有能力驯服权力这头猛兽,就会被权力之兽吞噬。

来源;新闻综合

编辑: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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