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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主动要纹身,家长索赔!法院判:纹身店赔钱

来源:综合新闻 作者: 时间:2026/9/29 9:53:22 次

案件内容及法律后果

案件详情

原告郑某案发时15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郑某在未告知父母的情况下,主动前往申某经营的纹身工作室,提出想要纹身,自行选定纹身图案,主动询问价格。申某收取400元纹身费后,直接为郑某完成纹身,没有核验郑某身份证件,仅依靠郑某自述判断年龄,店内也没有规范落实未成年人禁纹的提示义务。

数月之后,郑某的父母发现孩子身上的纹身,当即提出反对,带着郑某到正规医疗机构开展激光清洗。前后多次治疗,共支出清洗医疗费、交通费合计三万余元。郑某及其监护人与纹身店经营者申某协商赔偿,申某拒绝承担费用。申某主张,纹身是郑某主动要求,属于自愿行为,交易是双方自愿达成,纹身之后的清洗后果应当由郑某一方自行承担,店家不应当负责。协商无果,郑某由其法定代理人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申某退还纹身费用,并赔偿全部清洗相关损失。

法院受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纹身属于侵入性的皮肤操作,会在人体留下永久性痕迹,对于未成年人未来参军、考公、部分专业报考、就业选择都会产生不利影响,该行为明显超出15岁未成年人的认知与风险判断能力。即便郑某主动要求纹身,也不能免除纹身经营者的法定审慎核查义务。被告申某作为纹身服务经营者,明知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未核验身份就提供纹身服务,存在重大过错。同时郑某的监护人长期疏于管教,未能及时发现、制止孩子的行为,监护上存在疏漏,自身也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店家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申某向郑某退还纹身服务费400元,并且承担纹身清洗医疗费、交通费总损失的70%,其余损失由原告一方自行承担。

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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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纹身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同时参照《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一个重要规则:未成年人的 “自愿纹身”,不能成为纹身店的免责理由。纹身不是普通消费,会带来长期不可逆的身体影响与人生限制,不属于和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相匹配的民事行为,需要监护人同意追认。

纹身店属于负有特殊审查义务的经营者,只要顾客疑似未成年,就必须核验身份证,而不是仅凭对方口头陈述。如果未尽核验义务提供纹身服务,属于过错侵权,需要承担纹身清洗的相关费用。

同时案件也体现了过错分担原则,未成年人自身主动要求纹身、监护人疏于监管,也需要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对于家长来说,要做好教育引导,告知孩子纹身的长远负面影响;对于纹身从业者,必须落实核验身份制度,拒绝未成年人纹身,不要轻信未成年人自称成年的说辞,否则将面临赔偿风险。

编辑: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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