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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 登记结婚后短暂共同生活,“闪离”应酌情返还彩礼

来源:江苏高院 作者: 时间:2025/9/3 12:00:15

基本案情

吴某(男)与李某(女)于202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23年6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23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恋爱期间双方互赠了几十万元的衣物、奢侈品,订婚时吴某给付李某礼金100余万元、价值几十万元的首饰。2024年春节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吴某外出工作,之后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分居生活。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吴某离婚,吴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李某返还全部彩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就彩礼返还问题,法院认为,吴某订婚时给付的礼金100余万元及价值几十万元的首饰属于彩礼,双方互赠的衣物、奢侈品属日常消费支出,不属于彩礼。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李某给付的彩礼远超一般彩礼数额,结合未孕育子女、彩礼已部分消费等情形,判决李某返还大部分彩礼。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一般而言,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彩礼不予返还。但是,彩礼是否需要返还不能仅仅以婚姻登记作为判断标准,还需考察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因此,在涉彩礼纠纷案件中,无论是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均是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具体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闪婚闪离”情形下,给付人给付彩礼但无法实现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的心理预期时,酌情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本案中,吴某给付了高额彩礼,但双方共同生活不足一年,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能够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有效指引和规范健康文明的婚嫁观念。

编辑: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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