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月初,徐某领取失业金时,发现其已于2020年6月12日被登记为宗某公司监事。但徐某从未在此公司任职,对该登记事项亦不知情。2024年1月17日,徐某与宗某公司法人刘某沟通,说明其监事身份系被冒用,该情况已对其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要求尽快办理涤除其监事身份的相关手续,并向刘某告知具体流程。但刘某未予回应,亦未配合办理。
徐某遂于2025年2月9日向宗某公司发出《辞去监事通知书》,刘某仍未作回复,亦未办理相应手续。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变更公司登记,以涤除其监事身份。
【判决结果】
宗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涤除徐某作为宗某公司监事的登记事项。
【律师解读】
一、关于公司法适用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公司法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纠纷,适用新公司法;若法律事实发生于公司法施行前,则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本案中,徐某监事任期虽于新公司法施行前届满,但其监事登记状态持续至新法施行后,故应适用新公司法相关规定处理涤除登记事宜。
二、关于徐某是否具备监事身份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根据宗某公司章程,监事应由股东委派产生。公司设立时,徐某被选举为监事。然而,徐某表示对登记为监事一事不知情,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亦无法确认是否曾取得徐某同意。工商登记档案中未见徐某与宗某公司签订的书面监事任职协议,无法认定双方就监事任职达成合意。此外,宗某公司自述未实际经营,徐某未在该公司任职或领取报酬,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徐某亦非公司股东,不具备担任监事的身份与事实基础。
结合徐某曾出借身份证并办理补办手续等情节,可以认定其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登记为监事。徐某多次催促刘某协助办理涤除手续,刘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仍未履行协助义务。因此,法院支持徐某要求涤除监事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编辑:庄清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