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盗墓相关知识感兴趣,男子上网自学竟挖出两汉时期青铜器。近日,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掘古墓葬罪案件,被告人黄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基本案情
黄某某经常会在网上搜索盗墓相关内容,并且购买了用于盗墓的工具。2022年5月某一天,黄某某驾驶车辆并携带探针、铲子等作案工具前往乐安县招携镇某座山口,发现山上有处洞口有挖掘痕迹,认为该处可能遗留有古代物品,遂用铲子进行挖掘,后挖掘到一些陶瓷碎片及一个青铜碗(钵)。经鉴定,挖得的青铜碗(钵)锈蚀严重,口部裂开,保存状态一般,评定评估为一般文物;被盗掘的古墓为两汉时期土坑墓葬,对研究两汉时期乐安地区的墓葬形态、埋葬习俗及地方史研究均有一定的历史价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两汉时期土坑墓葬,侵犯国家对古墓葬的管理制度,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根据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具体情节、所起作用及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法官提醒
文物古迹是历史的鲜活载体,是不可再生的文化瑰宝,承载着中华民族深厚的历史文脉与民族记忆。盗墓掘宝、非法挖掘文物等行为,不仅是对文物保护管理秩序的破坏,更是对国家文化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广大群众要时刻保持警惕,自觉遵守文物保护的法律规定,主动抵制文物犯罪,共同筑牢文物安全的坚固防线,守护好先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
供稿:熊悦
编辑: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