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运输行业,把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的情况非常普遍。可如果挂靠的运输公司涉诉,名下的车辆被法院查封,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能要求解除查封吗?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赵某看上了跑运输的行业,一下买了3辆大货车。但大货车跑运输需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相关资质,并不具备条件的赵某找到了甲公司,双方一拍即合,签署了《车辆挂靠协议》,其中约定赵某作为乙方将其所有的3辆货运汽车挂靠在甲公司名下,从事运输业务。原本一切运营正常,然而到了2023年11月,甲公司因一起运输合同纠纷,被原告钱某起诉到法院,钱某同时还申请了财产保全,随后甲公司名下的26辆车辆均被依法查封。
法院在依法查封了甲公司名下的 26 辆车之后,案外人赵某提交了执行异议,并提交了证据以证明他是被查封的其中3辆货车的实际占有、 使用和收益人。赵某要求解除对其实际所有的3辆货车的查封。申请执行人钱某辩称,3辆车都登记在甲公司名下,赵某作为案外人,无权对3辆货车主张任何权利和利益。
【法院审理】
赵某向法院提出异议,称他是其中3辆车的实际所有人,车是挂靠在甲公司的名下。
在法律实践中,车辆挂靠是车主将车辆登记在具备营运资质的企业名下,以获取合法运营资格的一种常见模式。车辆挂靠行为有的是有经营资质的公司把其车辆和资质租赁给他人使用,有的是他人购买车辆后为运输经营需要而挂靠在公司名下。一是按行业分类,有货运、客运、 特种车辆挂靠3种形式;二是按经营模式分类,有承包经营、合作经营和纯名义挂靠;三是按权属关系分类,分为自有车辆、融资车辆挂靠两种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判定一辆机动车的归属权以及确定车辆的实际所有人,通常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综合判断:
第一,看车辆登记,但需要注意的是车辆登记并非判定所有权的唯一依据。因为机动车登记仅是准许其上路行驶的证明,并不代表机动车的所有权。
第二,看是否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登记不应视为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车辆所有权的变动是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第三,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如果车辆没有登记是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甲公司和案外人赵某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没有转移财产之嫌,并且案外人赵某出具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赵某的确是案涉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因此,对本案案涉车辆应确定归案外人赵某所有,应解除对案涉车辆的查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法院裁定对涉案的3辆货车中止执行。
【法官说法】
尽管挂靠模式为案外人提供了运营便利,但“名义与实质”不符的产权结构,增加了案外人的法律风险。车辆挂靠听起来像是一种互利的模式,但实际上常常涉及到法律纠纷,通常会涉及到以下五方面问题:
一是合同效力问题。若挂靠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强制性规定(如规避资质审查),可能被认定无效。关键条款(责任划分、费用支付、保险义务)约定不清易引发纠纷。
二是交通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及司法解释,被挂靠公司通常需对事故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其未实际参与运营。
三是挂靠公司债务风险。若公司涉诉,挂靠车辆可能被债权人申请保全或执行。
四是政策变动风险。行业资质审查趋严可能导致挂靠关系终止,车辆需重新合规化。
五是财务纠纷。例如:管理费拖欠、代缴税费争议、保险理赔分配等比较常见。
司法实践中,对涉及车辆挂靠的相关案件,法院一般会如何处理?从责任承担角度:法院通常倾向保护受害者利益,判决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证明其无过错。从合同解除角度:车主单方解除挂靠合同时,可能面临违约金或车辆过户障碍。从确权诉讼角度:车主可通过诉讼确认车辆实际所有权,但需提供购车凭证、还款记录等证据。
在挂靠车辆执行过程中,通常会遇到哪些问题?近年来,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三类问题:
第一类问题是名义登记与实际所有权的认定难题。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准,但执行程序常常遵循“登记优先”原则,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便被推定为公司财产,这种情况下,案外人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是实际出资人,拥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否则法院难以支持其异议。哪些情况法院不会认定并支持?有些挂靠公司和案外人之间合同不规范,甚至案外人无法提供完整的购车发票、付款记录,导致即使案外人确实是实际出资人,法院也无法认定其所有权,对挂靠车辆的执行难以中止。
第二类问题是“一刀切查封”引发案外人执行异议。为防止资产转移,法院在执行时往往会一并查封公司名下的所有资产,包括挂靠车辆。案外人需要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来申请解除查封,必须提供完整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对车辆拥有权益。
第三类问题是挂靠公司恶意逃债,牵连案外人。一些挂靠公司利用挂靠模式逃避债务,把挂靠车辆视作“公司资产”抵债,导致案外人被牵连。法院执行时需要仔细甄别这些情况,但由于公司与案外人之间的利益纠葛,甄别过程非常复杂。
如果挂靠公司涉及多个纠纷,案外人可能会陷入重复执行,权益受到严重损害。面对这些复杂的新型挂靠模式,案外人要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结合法院执行经验,建议案外人从一开始就做好“ 法律留痕” ,有备无患。 建议车主通过合规化经营(如注册个体运输户、加入合规平台),减少对挂靠模式的依赖。
具体来说:1.选择正规挂靠公司,确保挂靠协议合法合规,明确双方责任。2.留存完整证据链,包括购车发票、付款凭证、保险单、挂靠协议及运营合同等,证明自己是实际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3.定期核查公司经营状态,防止公司出现经营异常或拖欠债务,避免因公司债务引发的查封问题。4.合理购买保险。5.关注新法规动态。随着挂靠管理逐步加强,案外人应时刻关注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经营模式。(作者单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编辑:庄清忠